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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十五个要点知识分享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2-08-01 08:42
简述
一、农药界定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范畴,主要依据标签、说明书等标注的用途和场所判断。1. 驱鸟剂标签注明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幼苗、果实,采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的驱鸟产品,应当界定为农药。

一、农药界定

产品是否属于农药的范畴,主要依据标签、说明书等标注的用途和场所判断。


1. 驱鸟剂标签注明用途为防止鸟鼠兔禽咬种子、幼苗、果实,采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式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生产的驱鸟产品,应当界定为农药。若是用于飞机场驱鸟的产品则不属于农药范畴。


2. 兽药与农药若产品注明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林业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及蚊、蝇、蜚蠊、蚁等害虫的,属于农药范畴。而用于畜禽等动物,预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虫以保护动物健康的,按兽药管理。


3. 农药与肥料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作为农药进行管理。


4. 防蚊产品若标签、说明书等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均属农药范畴。

二、样品

成熟稳定的样品是进行农药登记的前提。企业应确保封样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保证各试验结果间的同一性或相关性。

三、资料查询

1. 风险评估对制剂开展的风评所使用的原药环境影响及毒理学数据,原则上应采用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原药的试验数据,无法取得时,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


2. 代谢物代谢试验资料不能查询。通过代谢试验(动物、植物、环境)的结果,判定是否有主要代谢物。若有,且经残留和环境专家判定确认,需提交代谢物的毒理学试验资料,以明确主要代谢物是否有毒理学意义。有毒理学意义的,并不代表不批准产品登记,而是需对其制定ADI等安全阈值,将其纳入残留定义。


3. 仅限出口的新农药原药毒理学资料中,除急性六项外都可查询,但仅限以下三个数据源:JMPR、EFSA以及EPA,若此三者中均未查询到相关数据,则需在境内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

四、资料授权

授权方应独立拥有完整的登记资料,且授权产品是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新农药,或新农药保护期内按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在新农药保护期内按新农药登记要求申请的非首家原药登记,可以授权,但同条件下的非首家制剂登记,能否授权还在讨论中。授权资料一定是全套,不可部分授权。* 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用目标除草剂登记资料。


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已登记目标除草剂产品独立拥有的植物代谢试验、动物代谢试验、主要代谢物毒性试验资料可授权其他申请人,用于含有相同有效成分(包括不同盐、不同含量或不同剂型)、相同转化体、相同作物(包括相同作物不同品种)的产品登记,且应能够反映申请登记产品的代谢途径。主要代谢物毒性试验资料可授权其他申请人用于相同代谢物的产品登记,需有证据证明两者主要代谢物相同。

五、标签

对于兑水喷雾的产品,企业提交的标签样张中均应推荐亩用水量(单位以“公斤/亩”表示)。制剂用药量以稀释倍数表示的不需要推荐。对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用目标除草剂,应明确标注“可用于含XX转化体(XX (基因名称) )耐XX (目标除草剂)的XX (作物)田除草”。在安全防护方面,明确标注隔离措施。在使用技术要求方面,明确在含转化体作物田的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避免误用或其他潜在风险。另应规范标签的制作格式,包括序号、各符号以及文字的正确使用等。

六、资料装订与补充

1. 登记资料最好使用胶装,或三孔线装。


2. 已受理的资料,不允许补充。技术审查过程从严管理、集中评审、顺序评审、限定权限、不允许“开倒车”。


3. 企业认为有需要对已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完善的,可撤销申请,待完善后重新申请登记。


4. 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七、采标原则

1. 产品质量标准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无需方法确认。


2. 对于单剂,产品质量标准中分析方法完全引用国行标、通用分析方法或CIPAC方法中的含量测定方法,且配制浓度与国行标、CIPAC方法一致或在通用分析方法线性范围内,只需做非分析物干扰或特异性;在标准中需写出“引用……方法”,并完整描述该方法,保留时间按实际写。


3. 对于混配制剂(A+B),若有效成分A、B分别完全引用国行标、通用分析方法或CIPAC方法中的含量测定方法,方法确认要求同上;若有效成分A完全引用相应方法,同时也可测定B的含量,则A的分析方法确认要求同上,B需要提交全套分析方法确认资料。


4. 采用团体、企业标准的,需提交全套分析方法确认资料。

八、方法确认内容

有效成分、限制性组分(安全剂、增效剂、稳定剂);特异性、线性、精密度、准确度、非分析物干扰;相关杂质:特异性、线性、精密度、准确度、定量限。特异性:光谱鉴别,包括GC/MS、LC/MC、HPLC-DAD;线性关系:3个浓度2个重复或5个浓度,覆盖测定浓度的±20%;精密度(重复性):5次样品;准确度:——制剂:制剂空白添加有效成分,得到合成样品,计算回收率;也可标准品添加;——原药:无需测定回收率,用特异性和精密度评价;——原药杂质:标准品添加,计算回收率;非分析物干扰:助剂空白 + 不含助剂的原药;定量限:相关杂质的定量限需考虑实际浓度。

微生物农药作为生物农药的一类,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某种程度上,相较化学农药,其可减免部分资料,但并不意味着相对简单。

九、微生物农药母药有效成分的识别

1. 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 (通常为拉丁学名) ,分类地位 (如科、属、种、亚种、株系、血清型、致病变种或其他与微生物相关的命名等) 。


2. 国家权威微生物研究单位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至少应包括形态学特征、生理生化反应特征、血清学反应、蛋白质或脱氧核糖核酸等内容。细菌农药和新菌种的真菌农药,还应提供全基因组序列测定报告,同一菌种不同菌株的真菌农药,还应提供特异基因序列测定报告。


3. 菌株代号 (一般由申请者自定,俗称“小名”;菌株编号由菌种保藏平台提供,不同菌种保藏平台对同一产品给出的编号不同) 。

十、菌种描述

1. 菌种来源:地理分布情况及其在自然界的生活史循环。


2. 寄主范围:说明寄主种类和范围。


3. 传播扩散能力:与植物或动物的已知病原菌的关系;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耐受能力及在自然界中的传播扩散能力。


4. 历史及应用情况:描述微生物对靶标有害生物的作用机理以及既往使用情况,包括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5. 菌种保藏情况:在国内或国际权威菌种保藏中心的保藏情况。

十一、生产工艺

微生物农药应描述每一步生产步骤的主要操作和目的,目标微生物的生长情况,可能产生的有害代谢物质的名称和含量。

十二、理化性质

微生物农药母药仅需提交外观 (色、态、味) 、密度、稳定性和对包材的腐蚀性。其中稳定性包括:


1. 对温度变化的敏感性:有效成分在不同温度 (高、中、低) 条件下贮存一定时间后的存活率,以评估储运条件。


2. 对光的敏感性:有效成分在光照条件下贮存一定时间后的存活率,以评估包装、使用条件等。


3. 对酸碱度的敏感性:有效成分在不同PH条件下 (酸性、中性、碱性) 贮存一定时间后的存活率,以评估产品的技术指标。

十三、组分分析

《微生物农药母药组分分析试验指南》行业标准已报批,其中对病毒、细菌和真菌提出了不同要求。


1. 定性——1批次样品真菌类:根据所提供的菌株形态学、生理生化、DNA分析特征或国际公认机构的鉴定特征,用显微观察法从形态上进行鉴定。对新菌种,还应进行全基因组序列测定,并描述其与同种标准基因组之间存在的差异。对新菌株,还应进行特异基因序列的测定。报告中的基因序列测定可提供结果摘要。细菌类:根据代表菌株的形态学和生理生化特征进行菌种鉴别,并进行全基因组序列测定,描述其与同种标准基因组之间存在的差异。菌种鉴别可借助脂肪酸分析、生理生化、16S rRNA基因序列分析等手段。病毒类:采用PCR扩增及DNA测序分子鉴定。有害杂质及其他化学成分的定性分析:按NY/T 2886《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指南》的规定执行。


2. 定量——5批次样品真菌类:含孢量的测定、活孢率的测定、杂菌率的测定。细菌类:含孢 (菌) 量的测定、毒理效价、晶体蛋白含量的测定、杂菌率的测定。病毒类:病毒包涵体 (病毒粒子) 的测定、杂菌菌落总数的测定。有害杂质及其他化学成分的定量分析。水分或干燥减量的测定

十四、制剂产品的质量规格

微生物农药制剂规定最低含量。一般要有菌株代号,采用未标菌株代号的已登记母药加工制剂的除外。参考FAO微生物农药管理手册,增加对微生物农药制剂的低温和热储稳定性要求。低温稳定性:固体制剂储后有效成分含量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液体制剂储后有效成分含量和相关剂型控制项目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热储稳定性:储后无需测定有效成分、微生物污染物和有害杂质含量,其他相关剂型控制项目指标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十五、储存稳定性

微生物农药制剂在指定温度下的储存稳定性试验资料,如20~25℃储存一年或0~5℃储存两年。储后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储前有效成分含量的70%,且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确定储存温度和时间,前述条件仅作为例证供参考。经试验证明,个别不稳定的农药品种,质量保证期可适度缩短。但此种不稳定应是由有效成分自身特性引起的,而非产品配方不合理导致。


来源: CNCIC产品注册及合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