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
取消
确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农药直接药害责任划分及赔偿
来源:磊子侃农药   发布时间:2024-10-09 09:06
简述
农作物药害类型可以分为:直接药害和间接药害。直接药害是指对目标农作物造成的药害。此类主要是农药本身或者使用不合理从而产生的药害。 如将选择性除草剂用在错误的作物上;在敏感作物上使用除草剂没有加安全剂等。

农作物药害类型可以分为:直接药害和间接药害。


直接药害是指对目标农作物造成的药害。

此类主要是农药本身或者使用不合理从而产生的药害。 如将选择性除草剂用在错误的作物上;在敏感作物上使用除草剂没有加安全剂等。

间接药害是对非目标农作物造成的药害。

例如在对玉米施药时不小心将农药喷洒到附近的大豆上,对大豆造成的药害就是间接药害。此类药害主要是飘移药害,对后茬作物产生的残留药害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产生这两种药害,在举证思路上也不相同。

直接药害核心关注的点是:除草剂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使用方法错误。

间接药害核心关注的点是:隔壁田块施药时方法错误,或者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

我国在处理药害相关案件中,是按照产品质量责任来划分责任承担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原则。

产品的合格与否要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自己来证明,

产品的使用者只需证明受损的结果与使用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任何一方不能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再字第2号

杨某有二亩成果期苹果园,有果树104棵。2009年2月21日,杨某在任某经营的“苹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市购买了2瓶“腐康”专用涂抹剂,涂抹了自家苹果园的果树剪锯口。一段时间后,杨某找到任某称其用药后剪锯口处出现裂纹,未封住剪锯口,有些树枝已干死,任某将情况告知产品供应商A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派员与双方一块实地查看,并就杨某提出的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双方争议大,无果而终。任某给杨某送去药品“佛兰克”和“银果”,让杨某进行补救。经补救,未能弥补损失。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一次改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1.“腐康40%SC”果树枝干专用涂抹剂是否是合格产品,

2. 杨某主张的苹果树损害结果与任某销售的“腐康40%SC”果树枝干专用涂抹剂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关于焦点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农药除必须具备登记证、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批准证三证外,还必须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标签、合格证。

关于焦点2:工商局曾聘请专家现场对果园勘查过,专家认为果树受损是该农药药害造成。在认定过程中只是用肉眼去观察,并未用原药进行涂抹对比测试,更未采样鉴定,显然得出的结论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所以再审法院对此结论不予采信。

果树工作站的鉴定结论是在事发后两年多才作出的,在这期间,不能排除有其他致害因素,并且鉴定结论只是认为果树是药害造成,并没有认定是“腐康40%SC”果树枝干专用涂抹剂造成;认定的损失与果树实际产量严重不符,故对此鉴定结论也不予采信。

审判结果:任某仅赔偿杨某果树经济损失20000元。

总结

在处理药害案件时,最重要的时保留证据,并及时进行第三方鉴定对证据进行固定。

1.对于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需要留存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农药送到第三方检测。

2.对于损害结果与农药使用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及时送到第三方进行生测实验,有第三方盖章的实验数据确实证明农药使用会导致损害后果。

3.及时鉴定,固定证据。因为农药有使用年限,如过了产品使用期限再进行鉴定,就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由农药本身性质导致。

4.农药销售人员也需要保留证据,已经指导过农民该种农药的使用作物,剂量,时间等详细信息,并告知使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