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影响方面:制剂产品通常应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自行处置,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施药后剩余药液不得随意倾倒”。依据环境风险评估和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按水生生态系统、鸟类、蜜蜂、家蚕、地下水、非靶标节肢动物的顺序增加以下标注内容:
1. 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水生生物存在潜在风险,或对水生生物中等毒及以上且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应标注“水产养殖区、河塘等水体及附近禁用”。此外,水稻种子处理剂,还应标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直接用于水稻田的,还应标注“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2. 对鸟类中等毒及以上且为种子处理剂、颗粒剂等对鸟类暴露可能性较高的制剂,或初级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对鸟类存在潜在风险的一般制剂,应标注“鸟类保护区及附近禁用”,种子处理剂、沟施、穴施的颗粒剂,还应标注“播种后应立即覆土”或“施药后应立即覆土”。
3. 对蜜蜂存在风险且为喷雾施药方式,应标注“施药田块及其周边植物开花期禁用,使用时应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当登记作物为蜜粉源植物和无法避开花期施药的农药,还应标注“施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对家蚕风险不可接受,应标注“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直接用于桑树的,应标注“采摘桑叶养蚕的安全间隔期为X天”。
5. 对地下水存在潜在风险或者含有莠去津的产品,应标注“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用”。
6. 对非靶标节肢动物风险不可接受,还应标注“赤眼蜂(或其他代表性天敌)等天敌放飞区禁用”。
7. 用于室内的卫生用农药,应标注“仅用于室内”,对家蚕中等毒及以上或没有家蚕毒性数据的,还应标注“蚕室及附近禁用”。用于室外的,应根据产品种类和使用范围,参照农林用农药上述有关原则进行标注。
8. 根据农药不同特性或用途,还可增加其他标注,如“对水生生物(或其他生物)高毒”“为保护蜜蜂等传粉昆虫,应避免在白天施药”等。原药(母药)标签应根据生态毒性试验结果标注相关内容,如“对水生生物高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