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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药检所中国农药登记环境类问题回复汇总
来源:瑞旭农化法规服务站   发布时间:2026-09-30 16:17
简述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自2023年3月10日开通技术咨询邮箱(yjsfw@agri.gov.cn)以来,收到不少有关农药登记、登记试验、风险评估、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的技术问题。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自2023年3月10日开通技术咨询邮箱(yjsfw@agri.gov.cn)以来,收到不少有关农药登记、登记试验、风险评估、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的技术问题。本文汇总了最新环境类问题及回复,供广大企业参考。


1.施药方式为土壤处理,是否可以减免环境试验资料?


问题描述:拟登记98%棉隆颗粒剂产品,防治姜线虫,施药方式为土壤处理。药效试验方案中详细的施药方式为:“撒施于土壤表面后立即翻耕混匀土壤,深耕20厘米为宜。混土后再次浇水并覆膜熏蒸”。该产品是否可减免鱼类、大型溞、藻类相关环境试验?


回复意见:根据2569号公告附件2注解⑲,旱田用种子处理剂、沟施或穴施的颗粒剂不需要提供鱼、溞、藻的环境试验资料。该产品的施用方法,可以减免鱼、溞、藻试验资料。


2.变更配比是否需要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试验?


问题描述:某悬浮剂产品,相同有效成分及剂型的混配制剂已有3 个登记配比;遵循就近变更原则,拟将产品配比由 1:4 调整为 1:7.3,且用药量有所增加。原 1:4 配比已完成环境试验,新 1:7.3 配比是否需重新开展全部或部分环境试验?


回复意见:根据345号公告,农药产品配比变更的,申请农药产品登记时不需提交变更后的环境影响试验资料。


3.新的《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生效后,老的登记试验需要重新开展吗?


问题描述:《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价试验准则》(GB/T 31270)实施后,已按2014版完成的登记试验是否需要重做?


参考答复:标准实施前(以试验开始时间为准),已按2014版国家标准开展或完成的试验报告,以及已按农业行业标准(NY/T 4191、NY/T 4192、NY/T 4194)开展或完成的土壤代谢试验、水-沉积物系统代谢试验和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仍可用于申请农药登记和登记变更。如新农药的生物富集试验结果表明BCF接近或超过1000,或在8天内未达到富集平衡,应按2025版国家标准重新开展试验。


4.有效成分水溶解度很低,如何呈现LC50试验结果?


问题描述:由于制剂有效成分溶解度很低,经过膜或离心后,溶液实测浓度与溶解度接近且未形成梯度,但毒性效应与理论浓度之间却呈现出梯度关系,应如何呈现试验结果?


参考答复:实测浓度不成梯度(实测浓度均和溶解度较接近)时,建议以半数死亡率相近浓度的实测浓度作为LC50,同时降低试验浓度开展补充试验,并在试验报告中分别给出两种不同试验设计得出的试验结果。


5.生物农药难以定性定量检测,如何呈现试验结果?


问题描述:在中生菌素各有效成分(链丝菌素A ~ F)的检测方法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有效成分难以分离、在仪器上响应很低,难以对各有效成分准确定性定量。同时,中生菌素无商业化标准品出售,而委托方提供的标准溶液有限,不足以完成检测过程。针对此检测难度大且缺乏标准品的情况,是否可以不进行检测?


参考答复:对于难以检测的中生菌素农药,在开展水生生物毒性试验、鸟类繁殖毒性试验时可不检测试验药液中的浓度,试验结果以设计浓度计,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但试验中应适当增加换液/染毒饲料配制频率,以保证试验药液/染毒饲料中被试物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