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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来源:磊子侃农药   发布时间:2024-08-01 09:06
简述
植物新品种权( Plant Variety Rights ),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 Plant Breeder ' s Rights , PBR ),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 Plant Variety Rights ),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 Plant Breeder ' s Rights , PBR ),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种子是农业产业中的“芯片”,对种子进行全面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

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的发展历程

1961年欧洲5国针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签订了UPOV公约,此后有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该公约经历了3次修订。UPOV公约影响深远,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要制度,在世界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处于主导地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起步较晚,1999年我国正式加入了UPOV公约,开启了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时代。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第一,法律层面。2000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在之后的修订中不断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规定。

第二,行政法规及配套规定方面。1997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9 年农业部与林业部就其主管事项分别发布了《条例》的实施细则,此外主管部门还发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个配套规章制度。

第三,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聚焦司法适用时的重点与难点强化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做了明确的定义,包括了对某一种植物的新变种、新种、新品种、新变型或者新雄性线,其在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生产性状、抗逆性或其他性状方面与已知的对比物有明显区别,并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有关植物新品种的认定标准。这种新品种的保护范围覆盖了植物新品种的原始材料、种子、植物本身,同时也包括了获得的植物新异型和发生物。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还扩大了植物新品种的范围,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个环节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8个环节。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保护期限通常是指保护新品种的时间长度,这段时间内其他人需要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人的许可才可以进行相关的种植、繁殖、销售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木本、藤本植物为25 年,其他植物为20年。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段内,权利人可以享有针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权。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繁殖、销售、出口、引进、使用等方面。

我国植物品种保护体系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受理、审查和测试工作,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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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条件

申请人需提供包括新品种的基本特征描述、繁殖材料样品、命名及分类等在内的详尽资料。具体包括种子形态、植株特性、生物学特性、耐逆性、遗传资源特征等。这些信息是确保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批准的关键。

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条件主要包括新品种需要具备新颖性、显著性、稳定性这3项基本条件。

新颖性要求新品种不得和以前的品种相同或者类似;


显著性则要求新品种具有显著的区别于现有品种;


稳定性要求新品种能够经过多代的繁殖依旧保持稳定的特性;


这些条件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确定新品种的独特性,并且避免了滥用植物新品种权的情况。


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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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需向相关权威机构递交新品种的申请材料。


2. 由权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实验验证。


3. 对符合条件的新品种递交审批意见,经权威机构审批后,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确认申请人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独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