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验报告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
2. 登记试验应按照相关国标行标进行,尚无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应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试验报告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3. 试验报告中委托方应与登记申请人一致,申请人发生变更等不一致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4. 登记试验样品应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应与申请登记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及产品组成等一致。
5. 授权资料应提交由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授权单位公章的授权书,及授权资料复印件。
6. 减免相关试验的,应提交减免说明并详述理由。
7. 外文资料应当提供完整中文译本,中文应与原文一致。查询资料应具体说明资料出处。
8. 完整性审查,根据有效成分及相关产品登记情况,确定申请登记产品所属的登记类别,环境影响资料应当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9. 有效性审查。①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蜜蜂半田间试验资料、桑叶最终残留试验资料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室外试验以及家蚕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家蚕慢性毒性试验资料等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②农药在水和土壤中的分析方法可由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单位开发,7分析方法验证需在农药登记环境试验单位进行,且方法开发与方法验证需由不同单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