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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利审查理念融入到农药创新中去
来源:中国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17-12-26 10:31
简述
王廷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研发成果想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审查理念与技术研发创新具有非常高的融合性。相信随着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提高, 未来将专利审查理念融入到农药制造技术指日可待…[…] 农药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 对农田保产和粮食安全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王廷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研发成果想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审查理念与技术研发创新具有非常高的融合性。相信随着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提高, 未来将专利审查理念融入到农药制造技术指日可待…[]

 

农药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 对农田保产和粮食安全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 (2016) (试行) , 农药制造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 发明专利密集度为228.54/万人 (五年发明专利授权数之和/五年平均就业人员数) , 由此表明农药制造产业具有较为明显的专利优势, 同时还依赖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事实上, 虽然技术的研发创新一直是国内外农药制造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农药制造的技术创新一般具有研发成本投入高、周期长、成功率低等特点。如何有效发挥技术研发的潜能, 将研发成果转化成知识产权, 提高农药产品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成为农药制造企业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而研发成果想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 在开展实质审查程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无形的专利审查资源, 主要包括信息文献检索能力和专利实质审查技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要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同时《意见》中还指出要依托国家专利审查资源, 建立知识产权特派员制度, 指导城市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农药制造技术各阶段专利申请保护意识的特点, 分析目前农药制造行业技术从研发到申请专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并根据专利审查理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探讨如何将专利审查理念融入到农药制造技术创新中去。

 

一、我国农药制造技术专利申请保护意识的转变

1. 专利保护空白阶段

直到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实施之前, 我国农药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属于空窗期。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将学术研究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国内外期刊上, 以此证明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的“发现占有权”。我国对于农药的研发创新工作起始于60年代初, 经过科研人员的艰苦努力, 我国先后研发出了乙基大蒜素、井冈霉素、多菌灵、杀虫双等优秀的农药品种。但是, 由于这些凝聚了大量科技创新的科研成果是在我国《专利法》实施之前出现, 发明人仅仅是发表了一些学术研究论文, 并没有申请任何知识产权保护, 从而间接导致我国在实施《专利法》之后的数年间, 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常受其自身发表论文的影响。

2. 专利保护启蒙阶段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541日起正式实施, 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犹如一缕春风吹过科研阵地, 科研人员开始学习《专利法》, 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由于对《专利法》缺乏深入的理解, 导致大量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例如, 将已经生产上市的农药产品申请专利保护, 由于产品已公开使用从而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农药制造技术属于典型的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 而发明人在申请文件说明书中却未记载证明产品的用途或效果的实验数据, 导致专利申请不具备实用性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在专利法设立之初, 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热情高涨, 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重视申请, 抵触审查, 忽视保护。受专利法实施前重视发表论文的影响, 研究人员有了科研成果会第一时间发表论文, 而漠视专利申请的时间, 经常出现发明人 (申请人) 自己在先公开的文章影响了在后申请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此外, 有些科研人员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理解不够清楚, 他们在参加一些专业性会议的时候将技术方案公开, 从而影响了在后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这些情况也是不胜枚举。发明人要逐渐平衡好申请专利与发表论文的时间, 他们应选择在专利申请日提交文章, 或等拿到专利申请日期后, 再发表论文。由于抵触审查, 申请人视为撤回的案件率居高不下, 有些非常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技术方案, 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 因发明人不答复审查意见而被自动视为撤回。发明人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存在一定的抵触态度, 认为审查员有意为难发明人, 甚至是刁难发明人。这些问题源于发明人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了解不够所致。而对于审查意见的答复与申请文件的修改, 发明人更多的是根据自己已有的认知, 借助专利代理人的建议进行有选择性的答复。忽视保护的问题体现在只要专利能够授权, 发明人就会在权利要求中增加大量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使授权的权利保护范围较少, 有时授权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具体的实施例。对于授权的专利主要是发明人自己实施使用, 专利运营的意识较薄弱。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发明人忽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 仅是根据自己的认知进行创新, 不能够全面了解现有技术, 直接导致了创新的研发成果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由于存在大量能够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从而做了许多无用功。在经过大量类似案例的教训后, 发明人逐渐明白了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的重要性, 即应当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 因为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远。

3. 专利保护发展阶段

2008年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 我国农药制造技术专利申请量呈暴发式增长, 特别是国内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量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重视申请, 重视审查, 注意保护, 尝试运营。受政策利好的影响, 专利申请量连年攀升, 专利撰写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专利的保护范围逐渐从点到线, 再到面上形成布局, 发明人开始重视对专利侵权的诉讼, 专利运营的意识也在逐渐加强。正因为发明人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了解加深, 才能利用选择发明筛选新化合物, 从而创制出了以氟吗啉为代表的杀菌剂, 以单嘧磺隆为代表的除草剂, 以氟唑活化酯为代表的植物激活剂, 以四氯虫酰胺为代表的杀虫剂等。每一种新的化合物被公开之后, 发明人利用组合发明筛选新组合物, 积极对农药复配组合物进行专利布局。发明人不仅在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进行争夺, 还利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他人的专利申请向专利行政部门积极提供第三方审查意见, 阻止他人获得专利权。或者在他人专利授权后, 根据专利无效程序, 无效他人的专利权。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 发明人与审查员主要是对技术本身和技术效果进行争辩, 通过从技术、法律的角度客观地对待专利实质审查意见, 发明人对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也就会更客观、平和。由于有了前期专利权的积累, 防止专利侵权的工作逐渐上升为行业内共同遵守的规则, 特别是在展会上一经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 将会毫不留情地进行驱离, 并追究侵权责任。专利运营业态也逐渐显露出来, 例如贵州大学将毒氟磷的原药专利权有偿转让给广西田园公司, 并帮助其工业化开发;南开大学将涉及甲噻诱胺的专利打包转让给四川利尔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与克胜集团联合开发哌虫啶等。这些案例对我国农药制造技术的研发创新和专利运营具有巨大的鼓舞和推动作用。

4.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农药制造技术的专利申请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目前仍处于发展的阶段, 而且存在以下两项突出的问题:第一, 虽然创新研发团队对于技术研发的传承做得细致入微, 但是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意识不够, 难以将专利保护的意识融入到技术研发中, 在专利申请的时候仍会出现上述各阶段的典型问题。第二, 虽然能够重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与利用, 但是由于检索数据库以及检索能力的局限, 研发人员不能根据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开展技术研发以及设置研发方向和研发目标, 仍然会出现重复他人劳动的情形。同时出于研发周期以及经费的限制, 研发人员难以利用专利布局对研发成果进行专利申请, 当基础专利公开之后, 被竞争对手迅速大肆布局外围专利, 不能形成有效的保护网络。

二、基于专利审查理念辅助农药制造技术研发创新

1. 项目研发立项阶段———信息检索

项目研发立项阶段包括研发目标的确定以及研发内容的可行性分析。由于研究人员难以掌握现有技术的所有相关研究情况, 因此在研发前要做好对现有技术相关研究情况的全面检索分析, 包括对该研发立项项目技术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信息、相关科技文献信息及其他公开信息进行检索, 建立专题数据库。通过对情报信息的分析, 来绘制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图, 并对研发立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由于专利代理人具有扎实的检索技能, 所以企业只要对研发立项的内容和目标做到尽可能详细地描述, 专利代理人就能根据研发立项内容和目标进行检索从而得到全面的文献信息, 并且文献信息查全和查准率也会有保障。专利代理人结合检索结果可以撰写信息文献报告, 信息文献报告包括专利统计报告 (定量分析) 、专利技术调查报告 (定性分析) 、立项审批报告、竞争对手分析报告和专利战略分析报告等。通过信息文献报告, 第一可以帮助分析研发立项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 包括各关键技术的专利数量、地域分布和专利权人信息等, 将对这些信息分析后的技术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状况等报告形成文件, 明确研发产品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第二, 有利于制定知识产权规划和调整产品研发技术路线图, 确认知识产权空间, 制定创新计划。第三, 便于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 预防技术侵权风险并将评估结果、防范预案作为项目立项与整体预算的依据。以农药领域的复配组合物研究为例, 农药复配组合物一般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化合物长期单一使用、靶标产生抗药性的问题, 研发目标是筛选出其他的活性化合物与之进行复配组合, 通过实验验证组合使用后的技术效果。但是由于农药种类成千上万, 防治对象多种多样, 组合后进行实验的工作量巨大, 所以需要选择某一类化合物防治某一类靶标作为研究基础, 筛选其他的活性化合物及其复配质量比。此时专利代理人根据研发目标以该化合物和防治靶标作为检索的入口, 可以将该化合物所涉及的所有文献信息进行检索, 并对检索的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技术分析, 通过绘制技术发展路线图, 撰写技术研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项目研发实施阶段———专利审查

项目研发实施阶段不仅需要对研发项目进行保密, 还需要重点监控研发过程中竞争对手的研发状况, 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进行规避设计, 及时跟踪任何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研发成果, 制定专利保护战略, 以便于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 适时形成知识产权。一般来说项目研发进入实施阶段后, 最主要的工作是及时对研发成果是否能够获得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由于在立项阶段已经做了充分的检索, 所以可以轻易地分辨出哪些研发成果是开创技术, 哪些研发成果是改进技术, 改进技术的研发成果理论上都应该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专利代理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以及丰富的撰写申请文件的经验, 能够对研发成果是否满足专利性提供指导性的意见, 同时对项目研发实施阶段的研发过程给出合理的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修正研发方向, 帮助研发人员挖掘出尽可能多的专利保护客体。以化学农药新化合物创制为例, 在研发立项阶段发现了先导化合物后, 项目实施阶段便是对该先导化合物进行结构优化以及生物活性测定, 需要利用不同的取代基进行修饰。在化合物优化的过程中, 专利代理人可以及时帮助研发人员对修饰的化合物的创造性进行预判, 比较研发化合物的结构与已知化合物的接近程度, 判断新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的用途或效果, 同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

三、小结

专利审查理念与技术研发创新具有非常高的融合性。虽然目前我国农药制造行业技术研发的水平相对薄弱, 但是相信随着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提高, 将专利审查理念融入到农药制造技术指日可待, 专利审查理念在农药制造技术研发创新中将发挥重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