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从“专利到期”到“全面对抗”:砜吡草唑进入高强度博弈阶段
砜吡草唑(pyroxasulfone)作为K3类细胞分裂抑制型芽前除草剂,在全球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随着其核心化合物及部分早期中间体专利在2022年前后陆续到期,该品种迅速进入仿制窗口期,也同步触发了全球范围内围绕“非化合物专利”的系统性对抗。
2025年,组合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umiai Chemical Industry)围绕砜吡草唑在澳大利亚与中国展开的专利异议、无效、侵权诉讼与和解行动,已构成一个极具代表性的跨法域专利博弈样本。
这不再是一场单一专利的防守战,而是一套“专利组合+程序策略+市场执法”联动的体系化对抗。
02 澳大利亚:异议—授权—诉讼三线并行的“高压区”
2.1 核心事实:异议不等于失败,撤回也不等于溃败
2024—2025年,组合化学在澳大利亚围绕砜吡草唑形成了密集的专利异议与侵权诉讼交织局面:多件围绕氧化工艺、特定晶型、晶型组合物及剂型制备的标准专利与创新专利进入异议程序;其中,AU2024100035等个别分案专利在多方异议压力下被申请人选择性撤回;与此同时,核心制造工艺专利 AU2020300922在预授权后遭到安道麦(ADAMA)提出正式异议。
关键节点出现在2025年11月28日:澳大利亚专利局作出异议决定,安道麦的异议请求被全部驳回,该案后续将进入授权阶段(如无上诉)。
这一结果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组合化学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体系并非“件件必守”,而是围绕核心技术节点进行优先级防守。
撤回部分边缘分案,并未削弱其整体壁垒,反而使其在关键专利上的抗辩资源更为集中。
2.2 制度利用:创新专利+标准专利的“攻防组合”
澳大利亚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创新专利授权快、门槛低,但需通过实质审查后方可用于维权;标准专利授权慢,但稳定性更高。
组合化学的策略是:以标准专利(如AU2020300922)构建长期技术锚点;以创新专利快速拆分工艺、晶型、剂型节点,形成“短兵相接”的诉讼工具;一旦进入侵权阶段,迅速通过禁令承诺、和解或中止程序实现市场封锁。
2024—2025年,多家澳大利亚企业(含跨国公司当地子公司)先后作出不销售、不进口、不使用相关砜吡草唑产品的承诺,实质效果已远超单一判决本身。
03 中国:授权难度更高,但“中间体专利”成为真正的支点
3.1 同族专利的“命运分化”
与澳大利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族的中国工艺/晶型专利目前未获授权,仍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但中间体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如ZL201210121587.2)却在多轮无效挑战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全部有效。
这并非偶然,而是中澳两国审查尺度与专利撰写逻辑差异的集中体现(如表1)。
表1 中澳两国专利维度的差异

其结果是:组合化学在中国并未执着于“复制澳洲授权路径”,而是转向以中间体专利为核心的防御体系。
3.2 维权路径:司法+行政+和解的组合打法
2023—2025年,组合化学在中国的维权呈现出3个特征:
(1)行政裁决先行:通过地方知识产权局快速介入,迫使对方启动无效程序。
(2)无效抗辩成功:多起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显著抬高仿制门槛。
(3)阶段性和解收官:在专利即将到期前,通过和解协议实现商业目标,而非追求判决本身。
这是一种高度现实主义的策略:不追求“全赢”,而追求“在专利剩余生命周期内有效封锁”。
04 2025年的真正看点:这不是一家公司在“强硬维权”
如果仅将2025年的砜吡草唑案件理解为“日企对仿制企业的强势打压”,显然低估了其行业意义。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以下3点:
(1)原研企业已系统性转向“专利组合战争”:化合物专利到期后,工艺+中间体+晶型+剂型+制备条件已成为新的主战场。
(2)不同法域的“最优专利节点”正在被精准选择:澳大利亚,工艺与晶型;中国,中间体与路线;司法与行政手段被灵活搭配,而非机械套用。
(3)仿制企业面临的已不是“单一侵权风险”,而是:一旦进入市场,就可能同时触发异议、侵权、行政裁决与出口风险的多重叠加。
砜吡草唑案例给中国企业的真正警示,并不在“是否敢仿制”,而在于:是否在研发阶段就完成专利自由实施(FTO)分析;是否具备对海外审查制度差异的专业理解;是否有能力构建“可被防守”的自主工艺或中间体专利;是否将专利事务前移,而非事后补救。
在全球农药进入“低增长、高监管、高诉讼密度”的新周期背景下,专利不再只是护城河,而是决定企业能否上桌博弈的“入场券”。
2025年的砜吡草唑专利对抗,并未终结,甚至尚未进入终局。
但它已经清晰地展示了一个趋势:未来农化竞争,胜负往往不在登记证,而在专利文本与程序选择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