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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评审规范及常见问题
来源:丰禾日盛农药登记   发布时间:2026-07-27 10:57
简述
1. 申请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新农药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 申请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新农药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2. 使用授权资料申请登记的,原药(母药)的生产工艺路线、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应优于或与授权资料相同;申请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和使用范围相同的制剂登记的应当确保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不得低于授权资料。


3. 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取得首次登记之日起六年后,申请原药(母药)登记的,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原药(母药)的最高含量;已登记原药申请有效成分含量变更的,不得降低有效成分含量。


4. 微生物农药原则上以来源微生物的“属名+种名或(+亚种)+菌株代码”作为有效成分登记,原则上同种微生物农药的新菌株不作为新农药有效成分进行命名。


5. 植物源农药的名称一般用“原料植物的通用名称+提取物”表示;利用植物提取的单一组分的原药或用该原药加工的制剂,农药名称可用该组分(有效成分)命名。


6. 化学、生物化学农药申请母药登记的,应说明生产母药的理由及母药适宜加工的剂型;母药由本企业已登记原药加工而来的,可不提交组分分析试验报告;


7. 微生物母药需要提供菌种识别资料,不需要提供理化性质报告;


8. 新农药、新剂型、新含量和新混配,需要对产品的剂型、含量及混配的可行性、合理性做出解释说明


9. 多抗霉素产品的质量控制项目,农药名称以多抗霉素表示,有效成分及含量以生物效价、多抗霉素B表示,两者同时符合;


10. 中生菌素产品的质量控制项目,农药名称以中生菌素表示,有效成分及含量以生物效价、中生菌素(F+E+D+C+B)表示,两者同时符合。(行业标准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