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农药登记原则
新农药登记应当具有创新性,与已登记产品相比,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应当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不批准以食品添加剂、农药助剂作为有效成分的新农药登记。
新农药制剂应优先申请登记单制剂,确需申请登记混配制剂的,应提供不能申请登记单制剂的理由,证明其混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与单制剂相比应具有的明显优势。
二、混配制剂登记原则
1、原则上不批准下列混配制剂的登记(含扩大使用范围登记)
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或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相同作用机理的有效成分混配的,但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确有混配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除外;
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
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草甘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2022年10月26日前完成备案的除外;
草甘膦与其他灭生性除草剂混配的液体制剂,但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
2、混配制剂有效成分含量
混配制剂总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关于含量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活性较低的有效成分,其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规定。
含量间隔,A/B或B/A只要有一种情况间隔大于等于1即可,A/B/C三元不需与A/B二元比。
3、如何处理混剂有效成分含量比值之差小1的
有的尽管没有超过三个配比,但含量比值之差小1的,仍需变更配比。
两种情形:
变更配比后,与已登记产品配比相同的,按第345号公告规定提供资料。
变更配比后,与已登记产品配比不相同、为新配比的,按新配比提交资料,建议变更至已有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