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以专利侵权民事事件审理程序为例,即程序审查终结后分审判庭的审理模式,依序加入“技术审查官”、初步心证公开、中间裁判等新元素,得按争点而分为不同的言词辩论阶段,并且加以善用中间裁判,解决中间争点,发展出“阶段化审理模式”。其核心在每一言词辩论阶段所需时间的次数,可以视具体个案而定,在前阶段的言词辩论,只是针对“申请专利范围之解释”、“专利有效性”及“落入与否”的技术争点为攻防,于后阶段的言词辩论,开始就“损害赔偿范围”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请求”为证据调查和攻防。整理如下表所示:
审理流程 | 内容 |
准备程序 | 整理、简化争点,并揭露于当事人。 确立调查证据的方法及顺序、订定审理计划,经当事人确认后进行。 |
第1阶段言词辩论 | 申请专利范围之解释 辩论后X日内,法院确定申请专利范围,并以言词或书面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应依法院确定的申请专利范围,就嗣后专利有效性与侵权与否的争点进行攻防。 |
第2阶段言词辩论 | 专利有效性、侵权与否的审理 如非复杂,第二、三次准备程序可以合并。 专利有效性及侵权与否的审理,次序可以对调,视个案情形而定。 辩论后X日内,法院就专利有效性或侵权与否的判断公开心证。其方式可于辩论终结后定期宣判,并预向当事人说明: (1)如认定未侵权或专利无效,则为终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2)如认定有侵权(含专利有效),则为中间判决;判决后再定期进行损害赔偿的审理。 |
第1次宣判 | 如认定专利无效或不侵权,即为“原告之诉驳回”的终局判决。 如认定有侵权(含专利有效),则为中间判决。例如主文谕知: 一、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的专利权均没有应撤销的原因。 二、原告所主张系争产品并未落入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专利权范围。 三、系争产品落入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7 项之专利权范围。 |
第3次(阶段)言词辩论 | 损害赔偿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请求的审理 |
第2次宣判 | 本案终结 |
数据源:李维心、汪汉卿、蔡惠如,〈智慧财产法院专利诉讼有效性及损害赔偿之研究〉,《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研究报告》。 |
综上,阶段化审理的前提,往往在准备程序阶段而未经当事人攻防之前,法院还没有形成相关专利有效性及落入与否的心证,且端看先审理专利有效性的争点或先审理侵权与否的争点,其审理次序要看具体个案而定。虽然会造成法官需要在不同时间点分次撰写裁判的缺点,但却具有双方攻防可聚焦、适时维护被控侵权人的营业秘密、提高被控侵权人的配合程度、于中间判决后有效促成和解等优点。
事实上,近日除了增订“专利法第60之1”关于“专利连结制度”的条文外,主管机关亦参考了日本、美国及德国等各国专利救济制度,提出相关修正重点如下:简化救济层级(不服专利专责机关就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有效性等案件的审议决定,免经诉愿,迳提诉讼)、 诉讼制度的变革(由现在的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程序)、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争议(限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以及放宽设计专利的优惠期间为12个月等。
但上述修正重点能否一一响应过去学界、实务界对于以下“(1)原告专利权人胜诉率偏低;(2)证据保全核准率偏低;(3)判决损害赔偿数额极低;(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出现大幅萎缩结果;(5)专利侵权诉讼中过度及恣意适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6条民事庭自为判断知识产权有效性规定,是否仍需耗费宝贵税收维持智慧财产专责法院的必要?”种种问题的期待。就端看修正后实务运作效能而定。惟单就“简化救济层级”一项的构想而论,就有助于诉讼经济之实现。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