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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专利诉讼之回顾与展望
来源:农化专利网   发布时间:2022-08-31 09:02
简述
回顾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历年收案情况观现阶段中国台湾专利诉讼之民事事件审理程序本文主要以专利侵权民事事件审理程序为例,即程序审查终结后分审判庭的审理模式,依序加入“技术审查官”、初步心证公开、中间裁判等新元素,得按争点而分为不同的言词辩论阶段,并且加以善用中间裁判,解决中间争点,发展出“阶段化审理模式”。

回顾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历年收案情况


图片


观现阶段中国台湾专利诉讼之民事事件审理程序


本文主要以专利侵权民事事件审理程序为例,即程序审查终结后分审判庭的审理模式,依序加入“技术审查官”、初步心证公开、中间裁判等新元素,得按争点而分为不同的言词辩论阶段,并且加以善用中间裁判,解决中间争点,发展出“阶段化审理模式”。其核心在每一言词辩论阶段所需时间的次数,可以视具体个案而定,在前阶段的言词辩论,只是针对“申请专利范围之解释”、“专利有效性”及“落入与否”的技术争点为攻防,于后阶段的言词辩论,开始就“损害赔偿范围”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请求”为证据调查和攻防。整理如下表所示:


审理流程

内容

准备程序

整理、简化争点,并揭露于当事人。   

确立调查证据的方法及顺序、订定审理计划,经当事人确认后进行。

第1阶段言词辩论

申请专利范围之解释 

辩论后X日内,法院确定申请专利范围,并以言词或书面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应依法院确定的申请专利范围,就嗣后专利有效性与侵权与否的争点进行攻防。

第2阶段言词辩论

专利有效性、侵权与否的审理

如非复杂,第二、三次准备程序可以合并。

专利有效性及侵权与否的审理,次序可以对调,视个案情形而定。

辩论后X日内,法院就专利有效性或侵权与否的判断公开心证。其方式可于辩论终结后定期宣判,并预向当事人说明:

(1)如认定未侵权或专利无效,则为终局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2)如认定有侵权(含专利有效),则为中间判决;判决后再定期进行损害赔偿的审理。

第1次宣判

如认定专利无效或不侵权,即为“原告之诉驳回”的终局判决。

如认定有侵权(含专利有效),则为中间判决。例如主文谕知:

一、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7项的专利权均没有应撤销的原因。

 二、原告所主张系争产品并未落入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的专利权范围。 

三、系争产品落入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7 项之专利权范围。

第3次(阶段)言词辩论

损害赔偿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请求的审理

第2次宣判

本案终结

数据源:李维心、汪汉卿、蔡惠如,〈智慧财产法院专利诉讼有效性及损害赔偿之研究〉,《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研究报告》。


综上,阶段化审理的前提,往往在准备程序阶段而未经当事人攻防之前,法院还没有形成相关专利有效性及落入与否的心证,且端看先审理专利有效性的争点或先审理侵权与否的争点,其审理次序要看具体个案而定。虽然会造成法官需要在不同时间点分次撰写裁判的缺点,但却具有双方攻防可聚焦、适时维护被控侵权人的营业秘密、提高被控侵权人的配合程度、于中间判决后有效促成和解等优点。


展望未来:从“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看端倪


事实上,近日除了增订“专利法第60之1”关于“专利连结制度”的条文外,主管机关亦参考了日本、美国及德国等各国专利救济制度,提出相关修正重点如下:简化救济层级(不服专利专责机关就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有效性等案件的审议决定,免经诉愿,迳提诉讼)、 诉讼制度的变革(由现在的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程序)、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争议(限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以及放宽设计专利的优惠期间为12个月等。


但上述修正重点能否一一响应过去学界、实务界对于以下“(1)原告专利权人胜诉率偏低;(2)证据保全核准率偏低;(3)判决损害赔偿数额极低;(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出现大幅萎缩结果;(5)专利侵权诉讼中过度及恣意适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6条民事庭自为判断知识产权有效性规定,是否仍需耗费宝贵税收维持智慧财产专责法院的必要?”种种问题的期待。就端看修正后实务运作效能而定。惟单就“简化救济层级”一项的构想而论,就有助于诉讼经济之实现。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