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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禁止类原则评审要点
来源:网联登记咨询   发布时间:2026-07-14 17:15
简述
下列情形原则上不同意农药登记——特殊情况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1.同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国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2.以常规喷粉方式使用的粉剂产品3。
  • 下列情形原则上不同意农药登记——特殊情况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

1.同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国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


2.以常规喷粉方式使用的粉剂产品


3.医用抗生素用作农药


4.在城市或森林上使用的D型肉毒毒素


5.高含量的氟虫腈制剂(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


6.草甘膦盐原药


7.原则上不批准以食品添加剂、农药助剂作为有效成分的新农药登记(农药登记信息2024年第5期)


  • 下列化合物原则上不同意农药登记


五氯酚钠、多硫化钡、腐殖酸、硫酸四氨络合锌、硫酸锌、高锰酸钾、过氧化氢(双氧水)、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氧化钙、菲啶毒清、二氧化氯、乙酸(醋酸)


  • 混配制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同意登记


1.对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或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2.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但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确有必要性合理性的,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


3.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4.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5.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6.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应从严把控。


7.草甘膦等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自2022年10月25日后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