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成分含量一般由标明含量和允许波动范围组成;微生物农药制剂规定最低含量;植物源农药制剂允许波动范围±25%,但对于植物源原药制成的制剂,含量波动范围按化学农药规定执行。
(2) 液体制剂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和质量浓度:以质量分数为申报含量时,质量浓度位数可以不符合位数要求;反之一样。注意混配制剂各有效成分质量浓度与质量分数比值一致性;理论密度与实测密度、各实测密度之间一致性。常贮需要同时规定质量分数和质量浓度。
(3)异构体要求:通过异构体拆分才能确定有效成分含量的,一般应规定异构体比例,应与所用原药相一致。
(4)有效成分以某种盐(铜盐除外)形式存在的,农药名称以实际存在形式表示,标称含量以有效部分表示,产品质量标准中同时规定盐、有效体和相对离子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例如,草甘膦铵盐(草甘膦水溶性极差,无法直接配制成可溶液剂使用,其与氨发生酸碱中和反应生成的盐类衍生物),农药名称是草甘膦铵盐,含量以草甘膦表示,需要同时规定草甘膦、草甘膦铵盐和铵离子指标。反离子铵离子热贮和常贮不需要检测。
(5)有效成分为铜盐的,农药名称和标称含量以实际存在形式表示,产品质量标准中同时规定盐和金属离子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例如:碱式硫酸铜,农药名称和含量都是以碱式硫酸铜表示,需要同时规定碱式硫酸铜和铜离子指标。
(6) 有效成分以螯合物形式存在的,农药名称和标称含量以实际存在形式表示,产品质量标准中应同时规定配合物、金属离子的质量控制项目及指标。例如,喹啉铜(是通过 8 - 羟基喹啉与铜离子络合反应生成的螯合物),农药名称和含量都是以喹啉铜表示,需要同时规定喹啉铜和铜离子指标。注意喹啉铜不能仅仅通过分析铜离子含量,再进行折算喹啉铜含量,需要直接测定喹啉铜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