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
每一个外贸业务员或许都经历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不清关,甩货;或者清关后以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包装损坏为由要求退货等。
由于外贸行业的特殊性,一旦出现贸易纠纷,可能对出口商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轻则赔钱了事,重则财货两空。
跨境贸易中的风险点:
1 . 主张权利难。
当双方的主张发生分歧,谈判陷入僵局时,当我们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去解决问题时。这时候有三条路在我们面前 :
第一条路: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条路:在合同目的国发起诉讼
第三条路:在中国发起诉讼
按照第一条路线,我们需要找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都可控,但在后续的执行阶段,当事人需要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需要我国与被申请国之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或者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两国之间具有互惠关系。同时需要保证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依符合仲裁法或者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作出的。
按照第二条路线,在目的国发起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不可控,海外律师多以工作时长收费,故费用以案件的审判进度决定,但好处是在裁判结果可以在当地直接执行。
按照第三条路线,在中国发起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都是相较于上面两种低,但执行阶段在国内顺利执行需要海外进口商在中国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需要在海外执行中国的判决,就必须通过在所在国提出承认请求诉讼来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 做双方认可的鉴定难。
当海外客户以产品质量问题提出退货或者折扣等要求后。我们可以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当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为了避免客户干预或者替换检测货物,我们需要自行安排第三方去客户仓库取样。
取样时在场人数应当不少于两人且全程记录,对于货物的检测,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关于产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相关规定进行,同时在取样时,应在货物的不同部位分别取样,以达到客观,完整的反应全批货物的质量的目的。
另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海外形成的证据,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然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 退运难。
如果走到最后一步,货物必须要退运,那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退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六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这里的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关键指标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产品遭遇贸易壁垒,无法清关而被要求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另外退运的时间节点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且以原状复运进境。
由于涉外贸易的特殊性,所以亡羊补牢,可能会为时已晚,那更多的需要我们在订单前期就做好风控工作。
风险防控
1.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三年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4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中规定的四年期限保持一致。
我们可以通过在合同中对风险点做出约定,从而降低自身风险。
首先,贸易公司出货时:需要关注签订的合同是货物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出口合同。国内很多工厂会以“假自营、真代理”模式出口,即工厂负责生产,海外客户也是工厂的客户,通过将产品以虚假开票的形式销售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负责出口,退税。退税后再拿去佣金其余钱款返还给工厂。表面货物是通过贸易公司销售给海外客户的,但实际上货物是由工厂委托贸易公司出口给客户。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退运或者知识产权纠纷,贸易公司将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次,我们平常出货大多是委托加工, 即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定制化产品。但是我们并不知道所生产的产品在目的国是否有商标侵权或其他潜在的侵犯知识产权风险,所以我们应当注明该合同为委托加工合同(承揽合同),且包材和产品都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定制。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
再次,合同应当签订的货物质量浮动范围或不可接受的范围。从而降低客户因非致命性瑕疵退货的的可能性。
2. 生产-出运过程中确认。
每个生产环节,都需要积极与客户确认。装柜前需要客户确认装柜照片,并确定产品包装无误,同时我们在货物运输时需要尽到合理的对货物的保护义务,如覆膜,打托等。
留存报关单和确认提单的时间节点等相关证据,用来固定客户的应付款时间。
赔偿方式
在以往的判例中,对于涉外纠纷,法院可能会判以美元支付,同时也有判例是法院以宣判当日或应付款日的汇率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境内支付。
这时我们就需要注意,因为支付方式的不同可能对我们造成退税损失或汇率折算损失的,我们需要在诉讼请求中及时提出要求支付的币种,汇率及支付方式等。
最后
出现跨境贸易纠纷不要慌,我们只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有理有节的和客户沟通,争取自己的权益,最终都能争取到大家想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