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情形原则上不同意农药登记,特殊情况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
1.同一申请人申请有效成分和使用范围相同、配比不同的混配制剂;
2.以常规喷粉方式使用的粉剂产品;
3.医用抗生素用作农药;
4.在城市或森林上使用的D型肉毒毒素;
5.高含量的氟虫腈制剂(家用卫生杀虫剂除外);
6.草甘膦盐原药。
二、下列化合物原则上不同意农药登记
五氯酚钠、多硫化钡、腐殖酸、硫酸四氨络合锌、硫酸锌、高锰酸钾、过氧化氢(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氧化钙、菲啶毒清、二氧化氯、乙酸(醋酸)。
三、原则上不批准下列混配制剂的登记(含扩大使用范围登记)
1.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或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2.机理的有效成分混配的,但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确有混配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除外;
3.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4.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
5.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6.等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2022年10月26日前完成备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