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是农药产品的“身份证”,那么你知道农药标签都需要标注哪些内容吗?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除此之外,在编写标签时还应该注意:
◆中等毒、高度、剧毒均用标识和字样表示,低毒用标识表示,微毒用字样表示;注意标识为黑色,文字用红色。同时剧毒和高度农药还应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杀鼠剂应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
·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
·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
·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
·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
·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一般应标注安全间隔期。部分特殊情况可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用于非耕地(不含牧场)的农药
·用于苗前土壤处理的农药
·用于种子处理(拌种、包衣、浸种等)的农药
·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卫生用农药
·非全面撒施的杀鼠剂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原药或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一般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已登记可直接使用的原药除外。
★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5号》更新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
1、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加工不同批号制剂使用不同原药(母药)的,应分别对应标注。
·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药(母药)登记,且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符合有关规定的,农药制剂产品可不标注原药(母药)信息。
2、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3、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4、农药产品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助剂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