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该按照《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申请资料要求》提交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表
应包含申请活性物质的基本信息,依据《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自行拟定的中文通用名称(一般不超过五个字)。具体命名原则如下:
化学合成的活性物质命名规则:
1.依据化学结构中主要官能团、元素或其功能命名。例如:“草甘膦”,其名源于结构中的甘氨酸和膦酰甲基基团,功能为除草。
2.依据前缀或后缀区分异构体或类似化合物。对单一光学异构体,可在通用名称前加“S-”、“R-”区分;对几何异构体,可加“顺式-”、“反式-”区分。
3.依据农药类别使用常用结尾词命名。优先采用不同类别化合物的常用词结尾,例如:有机磷类为“XX磷/膦”,氨基甲酸酯类为“XX威”,酰胺类为“XX酰胺”,拟除虫菊酯类为“XX菊酯”,磺酰脲类为“XX磺隆”,三唑类为“XX唑”等。
4. 命名时应优先使用便于识别化学结构和进行分类的特征词,如:酯、菊酯、胺、酮、酰胺、醇、醚、脲、腈、唑、磷/膦、隆、磺隆、威,以及虫、螨、线、螺、鼠、草等。
5.化学合成的信息素类活性物质,原则上以“模拟生物名称 + 信息素功能特性”构成。例如:吸引异性的命名为“XX性信息素”,引起聚集的命名为“XX聚集信息素”。
二、农药中文通用名称命名资料真实性声明。
三、申请资料目录
四、综述资料和确证资料
综述资料应简述活性物质的功能(杀虫、杀菌、除草、调节植物生长等)、化学名称、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分子式、结构式、异构体组成、化学反应方程式,以及作用方式、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预测分析)和室内活性等研究结果信息。若是混合物,需提供各组分的比例范围。
确证材料包括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研究资料及证明活性物质具有农药功能的生物活性研究资料。
若活性物质是以某种盐的形式存在,应提供相应衍生物的鉴别资料。
若该活性物质已在其他国际组织或国家获得农药登记并使用,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在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批准的英文通用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码、开发代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