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目前农药登记的评审意见,小编汇总了几个非新农药登记评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总结如下:
一、仅限出口登记
政策要求:269号公告及补充说明
申请条件:农药生产企业、取得境外登记
新农药原药可与制剂同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同时提供农药标准品;
本企业相同有效成分的原药、单制剂或混配制剂取得境内使用登记;
原药来源应是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原药(新农药制剂除外);
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告的要求及审查原则,与境内使用农药登记相同。
二、登记试验备案
登记试验备案与混配制剂配比就近变更(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45号)
1.登记试验备案
不备案的,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不予登记批准登记
混配配比间隔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2.混配制剂就近变更配比的资料要求
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相同的
变更配比后,使用范围与已登记产品不相同的
配比间隔比值≥1
三、标签核准
1.使用技术要求:注明兑水量“公斤/亩”,尤其扩作时
2.规范使用标点符号
序号以“1. 2. ”序号后不留空格,每个序号用句号结束。不使用“1、【1】、(1)、”等做序号。
数字间的连接符使用—字线,不用“-”表示,如3—6叶期。
标点符号。全角符号表示,不用西文半角符号。
错别字:他(它),飘(漂),兑(对)。
涉及农药登记证内容,需申请“登记变更”。如更正制剂用药量
备注:“限制使用”、杀鼠剂图形,有效成分存在形式或含量表示方法。